人事档案,相信每一位劳动者都不陌生,它记录一个人一路走来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的合法有效证据。在职工转正定级、职称申报以及办理养老保险时有重要作用。但总有一些意外情况使职工的人事档案没有得到妥善保管,给职工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金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到了退休年龄想要申请领取养老金时却被告知用人单位不小心弄丢了人事档案。人事档案里记录着金先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以及视同缴费年限,想要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金先生必须提交证明文件补办人事档案!
金先生很早就开始参加工作,以前的记录早就无法证明,退休养老金迟迟办不了,为此金先生将单位告上了法院要求一个说法。经过6年,终于得到了公正的解决,法院判处用人单位赔偿金先生人事档案丢失损失并协商负责金先生的养老费用终生。
我国《档案法》有明确规定,个人没有经手或管理自己人事档案的权利,甚至有些单位也没有管理员工人事档案的权利。
此外,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由于档案管理处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当造成的档案丢失,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劳动者的档案丢失后,能够补办的只有就业关系证明,一些奖惩、职称评定等原始材料若无法补办,档案管理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协商赔偿因此对劳动者造成的全部损失。
判例要点:关于丢失档案一节,刘伟一审提交了中粮集团公司于年6月份提交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证明及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根据以上证据可以看出,年刘伟的档案仍在富鸿花园物业公司。中粮集团公司与大连中粮系富鸿花园物业公司股东,年2月为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同年,大连中粮挂牌交易,改制为东和盛源公司,债权债务亦由改制后的东和盛源公司承担。中粮集团公司及东和盛源公司一审均无法说明刘伟档案的去向。鉴于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已注销,其债务应由中粮集团公司及东和盛源公司负担。故,中粮集团公司及东和盛源公司应当对由此给刘伟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中粮集团公司、东和盛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刘伟因档案丢失的经济损失元。
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年6月日 []民立他字第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民一他字第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康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年1月1日出生。
原审被告大连东和盛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9号。
法定代表人武冰。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伟、原审被告大连东和盛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盛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7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路担任审判长,法官石煜、法官杜丽霞参加的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粮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康波,被上诉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东和盛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粮集团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1.刘伟诉中粮集团公司的四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刘伟与中粮集团公司没有劳动关系;2.刘伟起诉要求中粮集团公司承担大连中粮相关的债权债务等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中粮集团公司作为股东之一,依法对大连中粮进行清算,并且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刘伟诉中粮集团公司依法承担清算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刘伟起诉中粮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年月,刘伟从大连中粮离职,根据当时劳动法的规定应当在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依法提出劳动仲裁,但刘伟一直未向相关的行政和司法部门提出任何请求,上述诉讼请求均超过了诉讼时效;4.中粮集团公司对大连中粮决定进行清算的日期是年,在清算时刘伟与大连中粮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依据是刘伟与大连中粮长期两不找。诉讼请求中涉及的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应当被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不属于人身损害的范围,不应该被支持。
东和盛源公司一审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伟称其年进入大连中粮。年6月,中粮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将其调至中粮集团公司驻大连工程处(富鸿花园项目,当时还未成立公司,不是法律主体),4个月之后成立了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年8、9月份,富鸿花园物业公司让其待业,工资支付至年月,之后其未再上班。中粮集团公司主张刘伟与其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清楚刘伟的工作情况。
年月,刘伟以中粮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与中粮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发放经济补偿金元,赔偿金元;一次性支付年至年月的工资元,赔偿金元。年月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刘伟的申诉。刘伟不服该裁决,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1.解除与中粮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大连中粮遣散员工的方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元、赔偿金元;2.中粮集团公司为其补发年5月1日至年月8日的工资元、赔偿金元;3.中粮集团公司为其理顺、补清因其过错而造成的保险、医疗、公积金等系列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4.中粮集团公司承担取证费(即至大连往返路费元);5.中粮集团公司承担欠缴的采暖费元及暖气分户费用元;6.按照劳动合同和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生活补助费;7.中粮集团公司承担其住房公用设施的下水道疏通费元;8.中粮集团公司承担房改损失费元;9.中粮集团公司书面道歉并登报公开,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元;.承担通讯费用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交通费、仲裁费等由中粮集团公司承担。年7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刘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伟曾于年3月日与大连中粮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后双方三次续签劳动合同至年3月日。年6月,刘伟称其至“富鸿花园”工作。刘伟认为“富鸿花园”为一项目名称,发展商即为中粮集团公司。中粮集团公司认为其并非“富鸿花园”的发展商,刘伟至“富鸿花园”工作,即为至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工作。在大连中粮的《干部调动报告表》中注明,刘伟于年6月至年3月在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工作,该《干部调动报告表》同时显示刘伟于年3月日自大连中粮调入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年3月,刘伟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中亦注明其工作单位由大连中粮变更为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同年3月日,大连中粮向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出具的《工资介绍信》中注明:兹有我单位刘伟同志经批准调往你单位工作,我单位已从年4月1日停发工资。富鸿花园物业公司提供了刘伟自大连中粮至富鸿花园物业公司的《职工调转介绍信》复印件,同时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出具证明,称由于员工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原件无法邮寄,现材料为复印件。中粮集团公司与刘伟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中粮集团公司亦未向刘伟发放工资。年7月1日,秦炳元作为投保人为刘伟投保康宁定期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年,刘伟曾书写住房申请书,称“本人在年6月由中粮总公司计财部向大连中粮进出口公司商调至富鸿花园工作至今”等,富鸿花园物业公司总经理何×批注为:刘伟同志在富鸿工作期间,积极努力‥‥‥目前在我司任开发经营部经理职务,‥‥‥我司同意按公司住房相应待遇规定给予解决。年,刘伟在有“富鸿花园发展商年3月份”字样的工资表上签字领取工资,该工资表上富鸿花园物业公司总经理何×签字批准。刘伟提交一份视听资料,刘伟称此为何×的录音资料,以证明其工资系大连中粮代中粮集团公司发放。中粮集团公司对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大连中粮和富鸿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注册在辽宁省大连市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伟主张其与中粮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年3月的住房申请、干部调动申请表及与富鸿物业公司的职员何×的录音,住房申请表明刘伟在富鸿物业公司工作过,干部调动申请表证明,刘伟调入了富鸿物业公司工作,并不能证明其与中粮集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刘伟主张与中粮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解除与中粮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年月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另查,中粮集团公司、大连中粮是富鸿花园物业公司的股东。年月日,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因经营不善,长期无业务,同意注销本公司。年2月富鸿花园物业公司被注销。年5月日,大连中粮名称变更为东和盛源公司,企业改制前的全部债权债务由东和盛源公司承担。关于档案情况,刘伟主张年3月,大连中粮在中粮集团公司的要求下将其档案调入富鸿花园物业公司,但现在找不到自己人事档案的去向。刘伟就档案情况提交如下证据:1.年中粮集团公司提交给东城区人民法院的补充证据(二)的证据目录,显示:“证据二:《职工调转介绍信》说明:刘伟的档案存放在大连中粮富鸿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因担心邮寄丢失,无法直接提供给法院。但其将档案中的《职工调转介绍信》复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法院。”2.证明,显示:“由于员工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原件无法邮寄,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该份证明上显示有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公章。3.()东民初字第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显示:“…庭审中,富鸿花园物业公司提供了刘伟自大连中粮至富鸿花园物业公司的《职工调转介绍信》复印件,同时富鸿花园物业公司还出具证明,称由于员工人事档案原始材料无法邮寄,现材料为复印件…”。中粮集团公司对证据1-2认为是第三方出具的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且与本案无关,对东城法院的判决书真实性认可。中粮集团公司称经查询富鸿花园物业公司的档案材料,未找到刘伟的档案。
一审法院另查,刘伟户口性质为城镇户口。
年月日,刘伟以中粮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中粮集团公司为其找回档案;2.中粮集团公司补全其硕士毕业生的档案手续;3.中粮集团公司补偿因人事档案管理不当给其造成的损失元;4.中粮集团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元;5.中粮集团公司赔偿其二个子公司所欠工资损失元。年月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伟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同仲裁请求。年月日,刘伟撤回起诉,一审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
年月日,刘伟再次以中粮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中粮集团公司对其被注销的子公司富鸿花园物业公司未为刘伟缴纳的年月至富鸿花园物业公司被注销之日期间的社保费,予以补缴,如不能补缴,应赔偿由此给刘伟造成的经济损失;2.中粮集团公司赔偿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应向刘伟支付的生活费元;3、中粮集团公司赔偿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应向刘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元;4、中粮集团公司对富鸿花园物业公司丢失刘伟人事档案一事,书面道歉、补办档案、赔偿其经济损失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年月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伟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东和盛源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可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关于丢失档案一节,刘伟一审提交了中粮集团公司于年6月份提交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证明及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根据以上证据可以看出,年刘伟的档案仍在富鸿花园物业公司。中粮集团公司与大连中粮系富鸿花园物业公司股东,年2月为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同年,大连中粮挂牌交易,改制为东和盛源公司,债权债务亦由改制后的东和盛源公司承担。中粮集团公司及东和盛源公司一审均无法说明刘伟档案的去向。鉴于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已注销,其债务应由中粮集团公司及东和盛源公司负担。故,中粮集团公司及东和盛源公司应当对由此给刘伟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年月,刘伟至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时效中断。年月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自此刘伟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且其诉讼主体错误,但其时至年月日才再次申请仲裁,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其要求中粮集团公司赔偿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应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刘伟要求中粮集团公司补缴社保、就丢失其人事档案一事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审处。
刘伟系城镇户口,故其要求赔偿因不能补缴社会保险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一、中粮集团公司、东和盛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刘伟因档案丢失的经济损失元;二、驳回刘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粮集团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明确,没有标明适用的实体性法律条文,只是写明了适用的程序性法律条文。一审法院裁决依据为股东的清算责任,并不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来认定责任,而对于股东的清算责任在实施部分并没有作调查。2.一审判决确定中粮集团公司与东和盛源公司承担刘伟因档案丢失的经济损失,但对于双方承担何种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说明。一审法院认为刘伟档案最后的存放地应为富鸿花园物业公司,中粮集团公司与东和盛源公司均为该公司的股东,对于股东承担责任的依据以及最后责任承担的比例,一审判决没有明确提出,中粮集团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的结论无所适从。3.刘伟自年从富鸿花园物业公司辞职后,对其档案一事,一直未与原单位联系,直到该用人单位进行清算时,无法核实刘伟档案的存在与否。中粮集团公司认为,对于刘伟档案丢失一事,刘伟应当承担责任。综上,中粮集团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粮集团公司不支付刘伟因档案丢失的经济损失六万元。
刘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刘伟不同意中粮集团公司的上诉理由。该案属于劳动权益,也应按照相应的劳动权益来进行处理。中粮集团公司没有新的证据推翻一审判决。刘伟离职时没有解除合同,至今也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刘伟的档案理所应当在公司存放。从刘伟被待岗到年起诉中粮集团公司时,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就向中粮集团公司提供刘伟的个人信息。年公司注销,刘伟的****一致没有变更,但是一直未得到联系。富鸿花园物业公司解散的时候,中粮集团公司和大连中粮属于总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关系,中粮集团公司理应承担主要责任。东和盛源公司与中粮集团公司之间属于中粮集团公司内部问题,不能以东和盛源公司现在与中粮集团公司没有关系进行推脱。这些事情给刘伟造成了很多损失。
东和盛源公司二审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一审证据及各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刘伟一审提交的另案材料证明刘伟的档案年仍在富鸿花园物业公司。富鸿花园物业公司现已注销,其与刘伟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其股东中粮集团公司与大连中粮承担,东和盛源公司作为改制后承继大连中粮的权利义务的主体,一审判决确定中粮集团公司与东和盛源公司共同赔偿刘伟因档案丢失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中粮集团公司在二审中主张股东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的约定系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刘伟。中粮集团公司及东和盛源公司之间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中粮集团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依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刘伟负担5元(已交纳);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和盛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北京雨水都排到哪里了
北京暴雨洪水往凉水河排。
7月日时分,北京启动南分洪,将南护城河洪水通过分洪道闸向凉水河分洪,减轻城区防洪压力。今天下午,记者实地探访了北京凉水河分洪道闸现场,看到分洪河道水流湍急,但并未达到标识的警戒线,河道处于正常行洪、排洪过程。
据了解,北京城区防洪排涝的整体原则是“西蓄、东排、南北分洪”,“南分洪”就是指在右安门将南护城河洪水通过分洪道闸向凉水河分洪。凉水河承担着城区南部排水及中心城区南分洪的任务,是城区主要排洪河道。分洪道闸作为“南分洪”重要设施,由凉水河管理处管理,并与城市河湖管理处联合调度。
凉水河干流概况:
凉水河位于北京城南部,属北运河水系,原发源于丰台区卢沟桥乡东部水头庄(又说后泥洼村,向东南流经万泉寺、大红门、马驹桥、次渠、台湖、大杜社、牛堡屯、张家湾、漷县等地区,入北运河,全长公里(《通县水利志》记为公里),流域面积.7平方公里,是北京市的一条主要河流。
丰台区永定河东部的莲花河、丰草河、马草河、旱河、小龙河等河水均汇入凉水河。世纪年代此地尚有泉水流淌,后来由于附近建自来水厂、永定河上游修水库,石景山以下断流等原因水源枯竭。
经治理,发源于莲花池的莲花河,脱离南护城河汇入凉水河,凉水河起点改为万泉寺铁路桥,莲花池成为凉水河的新发源地。流经石景山区、丰台区、朝阳区、大兴区、通州区,全长变为.公里。
2、北京的雨下到哪了
北京的暴雨出现在山区,延庆下马鹿沟降水量为全市最大。
据北京市气象台消息,日8时至日8时,全市平均降水量为.5毫米,城区平均降水量为7.3毫米,城区最大降水量出现在海淀凤凰岭,为.9毫米,全市最大降水量出现在延庆下马鹿沟,为.8毫米,最大小时雨强出现在延庆八道河站,为.4毫米/小时(日0时-1时)。
北京全市平均降雨量.5毫米,达到了中雨量级。国家站中霞云岭降水量.7毫米,达到暴雨量级,佛爷顶.1毫米、昌平.7毫米,达到大雨量级。局地山区雨量非常可观,出现了暴雨,如延庆下马鹿沟。
由于暴雨市郊线路受到了什么影响
路(涿鹿-地铁朱辛庄站),受河北省涿鹿路段降雨高速封路影响,采取停驶措施,双方向停驶。路(下花园-地铁朱辛庄站),受河北省下花园路段降雨高速封路影响,采取停驶措施,双方向停驶。快(沙城客运站-地铁回龙观站),受河北省沙城路段降雨高速封路影响,采取停驶措施,双方向停驶。
Y路(延庆南菜园公交场站-大石窑),受干沟路段降雨影响,采取停驶措施,双方向停驶。Y路(延庆南菜园-沙梁子),受干沟路段降雨影响,采取停驶措施,双方向停驶。Y路(延庆南菜园-沙梁子),受干沟路段降雨影响,采取停驶措施,双方向停驶。Y路(延庆南菜园公交场站-汉家川河北村),受大庄科路段降雨影响,采取停驶措施,双方向停驶。
3、北京泄洪流到哪里?
明清北京城西半部曾有二条泄洪河,在缺乏干道下水道的年代里,每到雨季,通过这两道南北走向的泄洪河,把大量城市雨水往南排入护城河,再通过三里河和南沟排到外城南护城河。统称大明壕,清代称东、西沟。
一条是北起西直门内大街,南至今佟麟阁路的西沟,沟水从南城根的今新华社迤西下水关,汇入宣武门外护城河。另一条是今新华街至和平门内的东沟,沟水由宣武门迤东的白石桥下水关进入护城河。
那时,东、西沟水最深处可以没人,游人乘舟可以从白塔寺到宣武门。沟水两边有度的斜堤,旁边才是行人走车的道路。
为方便行人东西出行,在东、西沟主要大街和胡同处,架设桥梁,位于西沟上的有红桥、马市桥、太平桥、石驸马桥等,位于东沟东西绒线胡同之间有板桥。
东、西沟虽然能泄雨水,但是遇到特大雨时,京城也难免一片汪洋。据《明实录》记载:万历三十五年闰六月,京师遭水灾,造成了“九衢平路成江”,长安街竟达到“水深五尺”。
早年东、西沟附近都有许多洼地,常年积存雨水,因此附近地名胡同叫:中臭水塘、大川淀、兵部洼、后水泡子、前后泥洼、二龙坑、沟头等。北京城内原来还有很多的水坑,也就是洼地。在西城和东城尤其多,这些洼地后来都填平了。旧日这些水坑的蓄洪作用不可小觑,别小瞧了这些洼地,暴雨后,也能积存很多周围的洪水。
如西城赵登禹路,原名北沟沿大街,北起西直门内大街,南至阜成门内大街,后改名白塔寺东街。元代曾是大都金水河的故道。由和义门、引护城河水东流,经小河漕东流入太液池。明代称大明壕,清代称西河沿,是为京城重要排水的防洪措施。明清两代,在北沟沿南口与阜成门内大街交汇处有一座石桥,称马市桥,石桥以东有马市、骆驼市、羊市、牲畜贸易曾兴旺一时。民国初年,改为暗沟,民国十年(年)始辟筑成路,仍沿用北沟沿之名,抗战胜利后年,根据北平市长何思源命令,为纪念年7月牺牲的抗日英雄赵登禹,北沟沿大街更名为赵登禹路。
太平桥大街,原名西沟沿大街,明代为河道,称大明壕,又称河漕,清代称西沟沿,北起阜成门内大街接北沟沿,南至二龙路街南的闹市口。清乾隆年间绘制的《京师全图》对此处标注为“沟沿”。民国十年(年)至民国十九年(年)河道改为暗河,辟建成路,称沟沿大街。民国三十五年(年)以后,为纪念抗日爱国将领佟麟阁和赵登禹,将辟才胡同以北的沟沿大街命名为赵登禹路,将二龙路南口以南的沟沿大街命名为佟麟阁路,中段分别称鸭子庙、太平桥、西京畿道统一称太平桥大街。明清年间,在西沟沿上架设太平桥,其位置就在今辟才胡同西口外。
佟麟阁路,原名南河沿大街,明代称大明壕,因位于皇城西部,沟边道路清时称西沟沿。是明清北京城内重要的排水沟。
佟麟阁路命名之初,还包括今复兴门内大街以北至今新京畿道西口的一段。后来把这一段并入了太平桥大街。佟麟阁街因其在民族文化宫南侧,年曾改名为民族宫南街。年恢复今名。
元大都时期,这条路所在位置紧邻大都城墙,是一条与护城河以及城内三海相贯通的人工河道,名为金水河。明朝以后,金水河上游河道淤塞,截断了上游来水,另一方面北京城墙南移,将路纳入城市范围以内,于是金水河从一条人工河演变为露天城市下水道,被人们称为“大明壕”,大明壕北起西直门内,南抵宣武门,纵贯北京内城。市民沿大明壕聚居,沿大明壕形成了一条纵贯北京南北的道路,其中最南端一段名为南河沿大街。
中华民国初年,北洋政府的京城市政公所提出针对大明壕的《筹划改筑大明濠方案》,准备对其进行治理,年治理工程开工,工程利用拆除北京皇城城墙产生的城砖,修葺大明壕,将其改造为暗沟,其上铺设马路。年治理工程竣工,整条大明壕改名为河沿大街,被评定为一等乙类道路,其南段仍然被习惯地叫做南河沿大街。
年经冯玉祥提议,北平市市长何思源签发“北平市政府户字第号训令”将南河沿大街、北河沿大街、铁狮子胡同分别改名为佟麟阁路、赵登禹路和张自忠路,以示对抗日英雄的纪念。文化大革命爆发后,佟麟阁路的名称被革命化,改为“四新路”。文革结束后改回现名。
民国以后,把大明壕明沟改成了暗沟,用皇城墙的大城砖,给大明沟砌上了暗沟。变成暗沟后,沟的断面面积显然变小。原来的明沟有斜坡和沟底,变成暗沟后,不可能保留原来水道的形状,改成筒子形,或圆形和方形。这种暗沟的排水能力不如原来排水能力强。
原来的南、北新华街,也就是现在在新华门与和平门的位置,明清也有一排水渠道。后来改成暗沟,变成马路。
原来皇城东侧有条御河,是皇城的护城河,也是泄洪河,从北河沿往南至前门东侧水关排出城外。三十年代改成暗河,铺设南北河沿和正义路大街。
通惠河以前也叫大通河,在元代的时候,一直是漕运的主要河道,西端在前门外。当时漕运的船只从通州可以一直开到什刹海。到了明代,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里从广渠门歪大通桥以内,不再能够通船,但是排洪的功能还有,一下雨,大雨就通过这个渠道排洪,这个渠道,到了民国后,也改成了暗沟。
在“清末北京市地下排水系统图”上面标满了密密麻麻的红线,红线代表过去排水的沟渠,主要的街道两侧都有排水设施,有些是明的,有些是暗的,这说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考虑到了排水的重要性。
现在北京火车站的位置,有一条河叫“泡子河”,在元代是一条重要的河流,后来被填平修了北京火车站。
现在北京天坛东边的龙潭湖一带,还保留一些水坑,只是面积小多了。在先农坛西边,陶然亭公园附近,还有一些。先农坛从西边一直到北边,过去是窑厂,烧窑的时候要挖土,挖土后就形成坑坑洼洼,下雨后变成了一个个水泊子,解放后建起龙潭湖公园,已经失去了排洪左右。
原来北京旧城外的朝阳门外、东直门外地区,水坑也很多。这些水坑尽管影响市容,但是有蓄洪的作用。下雨后洪水可以临时汇集到这里,现在大部分都填平了。
北京原来内外城都有护城河,这些护城河在历史上除了防卫的作用外,就是排洪的功能,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内城的护城河包括宣武门、西直门、复兴门、阜成门等位置的西护城河和东护城河,基本上都变成暗沟。变成暗沟后,暗沟的断面大小不得而知,但是肯定没有露天护城河的排水功能强。把明沟变成暗沟,除了断面面积减少,还面临如何疏浚的问题,时间一长,生活垃圾和泥沙就会淤塞,影响排洪的能力。
过去在清朝、明朝甚至是元朝的时候,中央政府对北京城这些暗沟都会定期的疏通拓展,一般都是在下大雨之前,目的是提高暗沟的排水功能。比如史上记载南城的烂漫胡同,原来是一条水沟,是东护城河的一段。明清的时候政府常常会定期来这里淘挖水沟,以便排洪。
因为平常很多生活垃圾都会排到河里,所以在淘挖的时候,臭气熏天。这在史书上都有明确记载。
雍正七年,将外城何家庄至左安门水关一千二百余丈的明沟拓宽挖深,提高排水能力。乾隆二十七年,将东西钱粮胡同暗沟改砌砖沟,又将皇城西安门内甬路南北两侧的排水沟,部分用砖砌修,并与旧沟连接,以利于皇城西部的排水。
护城河是北京城内一个重要的排水通道,六、七十年代修建了二环路地铁,对这些护城河也造成比较严重的干扰。
七十年代北京修建了没有红绿灯的二环路,九十年代初打通二厢(左安门东厢和菜户营西厢)后全线贯通。八、九十年代修建城市快速路三环路,使北京的城市交通变得更加快捷。在二环路和三环路上修建了几十座立交桥,各式各样,北京成为世界立交桥博物馆了。
北京立交桥都设有排水设施,但设计能力都很低,据说都是根据前苏联年一遇标准设计的,有的立交桥由于受施工条件影响,几乎没有设计标准。因此,每逢暴雨,只要下十分钟,立交桥下立刻积水,例如玉泉营北桥。
年7月日北京城经历一次年不遇的暴雨,考验了北京城的排水能力。
在二环路内的内城,基本没有积水,瞬间暴雨都迅速排出,东西长安街、平安大街、两广大街,东四西四鼓楼前,路面基本没有积水。特别是北京皇城、紫禁城内的排水设施非常先进,那场大雨在故宫内根本看不到积水坑。
但是,二、三环路立交桥下可就了大麻烦,%立交桥因为大量积水而主路断绝交通。
4、北京大雨结束了吗
北京大雨结束了,年7月日至8月2日,北京遭遇了特大暴雨灾害。
从气象监测数据上看,单站降雨量破历史极值,昌平区王家园水库降雨达到毫米,是北京地区有仪器测量记录年以来的最大降雨量。
地质灾害监测数据记录到了更高极值,降雨量在毫米以上的有3个点位,毫米以上的有个点位。全市平均降雨量达到毫米,小时内降雨是常年年均降雨量的%。门头沟区平均.1毫米,房山区平均.7毫米。
降雨导致的洪水来势快、量级大、峰值高。永定河流域卢沟桥最大洪峰流量是年以来的最高值,从立方米/秒上涨到峰值立方米/秒仅2个小时。
大清河流域漫水桥站最大洪峰流量立方米/秒,是有实测资料以来的历史最高纪录,拒马河流域张坊站最大洪峰流量立方米/秒,位列有实测资料以来历史第二位。
暴雨成因
年7月日,中国气象局召开华北强降雨通气会。中央气象台首席预报员方翀介绍,台风“杜苏芮”残余环流,将于日夜间进入河南,由于京津冀地区处于环流的北侧和东北侧,而在华北的东部,有一个副热带高压,西部外也有高压脊东移。
两边的高压可能将在日晚打通,在华北北部形成一个高压坝,使得“杜苏芮”环流继续北上的速度减缓,在华北到黄淮这一带的持续时间会增长,这样就会对累积雨量的增长非常有利。
另一方面,由于“杜苏芮”本身携带了大量水汽,而它的东侧为副热带高压,二者之间这种强的气压梯度会导致京津冀地区的东风和东南风显著增强,而此时正好在西太平洋上有一个台风“卡努”,强劲的东南风会将远距离的“卡努”附近的水系源源不断地输送到华北平原,所以这次水汽条件是非常充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