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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前一个月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报备待检,不得超期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操作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持证上岗,定期检验,操作特种设备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规操作和凭经验操作,对特种设备平时要注意保养和维护。
个月 燃气管具有安装方便、连接可靠、耐腐蚀、不堵气、柔软性好、使用寿命长,可以任意弯曲而不变形、不阻气等特点。表面软性防护层材料具有更安全、更易清洁、美观的特点,不锈钢螺纹连接金属软管使用年限为8年。
PE燃气管在中国的市政管材市场,塑料管道正在稳步发展,PE燃气管、PP-R燃气管、UPVC燃气管都占有一席之地,其中PE管强劲的发展势头最为令人瞩目,其使用领域也十分的广泛。
这与起重机的种类有关: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意义:
1.避免设备出现故障从而使使用者收到生命安全的威胁。
2.确保特种设备的可用性以及掌握损耗情况。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3月日省政府令第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燃气表插卡显示故障5,通常表示燃气表内部出现故障。具体来说,故障5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 电池电量不足或电池接触不良。
2. 燃气表内部传感器故障。
3. 燃气表内部电路故障。
如果您的燃气表出现故障5,建议您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排除故障:
1. 检查燃气表电池电量是否充足,如果不足可以更换电池。
2. 检查燃气表电池接触是否良好,如果接触不良可以清洁或调整接触。
3. 如果以上操作无效,建议您联系燃气公司或相关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维修。
需要注意的是,燃气表是一种涉及到安全的设备,如果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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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阐述,如果是安装好的天然气管网管道,可以直接用天然气置换空气,在管网的进口通入天然气,在管网的末端放气,用浓度检漏仪分三次检测天然气的浓度,当浓度为百分之百的天然气时,即为置换合格。
如果是对在用的天然气管道进行检修,则用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体从管道进口通入,从管道末端放气,用天然气浓度检漏仪检测,浓度为零就合格了,可以安全检修了。
不同的卡子有不同的用途,通常是镀锌和不锈钢材质的。厨房天然气管道固定在墙上的卡子用于固定天然气管道的,具有固定管道、接头和胶管之间稳定作用,主要防止管道在一定压力下发生脱落现象。如果不固定,存在安全隐患。所以需要定期的检查与固定,以防止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
卡子有黑卡子、u型卡子、水管卡子、油管卡子、塑料卡子、t8卡子、头卡子等各种类型,分别应用于不同领域不同的物件中,但起到的作用往往都是连接和固定的作用。
三落实:
落实管理机构(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明确)
落实责任人员(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明确)
落实规章制度(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明确)
两有证:
设备有使用证
作业人员有上岗证
一检验:
对设备依法按期检验(在用设备要定期检验)
一预案:
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在我们家居环境中一般有如下这几种天然气阀门:
1、立管阀
2、表前阀
3、表尾阀
4、安全类阀门
天然气阀门的操作方法
我们上述的4种阀门,除了安全类阀门之外,其余阀门都是球阀。球阀的开关操作很简单,就是阀柄旋转度,完成开和关的动作。其中阀柄与管线方向平行为打开状态,阀柄与管线垂直为关闭状态。阀柄与管线方向有角度,为半开状态,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建议半开状态,要么关要么全开。
2、开关顺序
以上讲的阀门它们的功能各不相同,并没有什么开关顺序。这里我们说一下灶具阀门和表尾阀的开关顺序。灶具阀门指的是它的火力开关,它们的开关顺序如下:
①打开的顺序,先开表尾阀再按压并旋转灶具点火开关点火。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通过缓慢开表尾阀检测一下软管和灶具有无存在漏气情况,有漏气情况我们可以及时关上,防止出现严重天然气泄漏。这也算一个小妙招吧。
②关闭的顺序,使用完灶具先关闭灶具阀门,而后随手关闭表尾阀。这样做的好处是防止灶具出现回火现象,容易造成灶具的损坏。不过这里一定要记着关表尾阀。
3、开关阀门应注意的事项
①开关天然气阀门应缓慢,切忌快速开和关;
②天然气表尾阀需要每次使用完燃气具就关上,表前阀在长期不在家的时候应关闭;
③厨房出现失火的情况,应尽可能地关闭天然气表前阀;
④安全类阀门在没有查明原因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复位操作;
⑤不要随意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
1、天然气入户安装时,所使用的管道、阀门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比如说天然气管道、阀门等要有合格证,产品表面无裂纹等缺陷。燃气表还经过检测单位的检测等等。
2、在安装燃气管道时,管道要铺设在厨房、走廊等位置,不能铺设在卧室、计算机房等空间,厨房等空间的通风状况要良好。入户燃气管道、燃气表等设备应明装,不能将其暗埋或包封住,以免燃气泄漏时很难找到泄漏点。
3、燃气管道和电线水管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比如说燃气管道和暗装的电线保持5厘米以上的距离。燃气管通过建筑外墙引入室内,通常燃气管要和地面保持到厘米左右的距离。如果我们想要将燃气表安装在橱柜中,那么安装燃气表的橱柜要设置通风口加强通风。
4、燃气管道安装好之后,我们将要检查各个接口是否连接好,大家要进行压力检测,确保燃气管道无泄漏。业主不能擅自改动室内燃气管道,如果想要改变燃气管道的位置,要经过燃气公司的同意,最好由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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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燃气管道的安全间距范围如下
地下燃气管道与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m。
如受地形限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型,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
天然气地下输送管道的材质主要有三种:钢管、塑料管和复合管。
1. 钢管是最常见的材质之一,因为它具有较高的强度和耐用性。
钢管可以承受高压和高温,并且对于长距离输送天然气效果良好。
钢管还具有较好的耐腐蚀性能,可以防止外界环境对管道的损害。
2. 塑料管是另一种常用的材质,主要有聚乙烯(PE)和聚氯乙烯(PVC)两种。
塑料管具有重量轻、安装便捷、绝缘性好等优点。
然而,相比于钢管,塑料管的承载能力和耐压能力相对较低,适合于低压和短距离的天然气输送。
3. 复合管是由多种材质组合而成的管道,常见的组合有内层由耐腐蚀材质如玻璃钢或高密度聚乙烯(PE)制成,外层由钢管包裹。
复合管综合了各种材质的优点,具有较高的承载能力和耐腐蚀性能,适用于各种输送条件。
综上所述,天然气地下输送管道的材质有钢管、塑料管和复合管,根据具体的输送要求和环境条件选择适合的材料。
天然气管道外露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人为损坏:天然气管道外露后,容易被人为损坏,如挖掘、碰撞等,因此需要在管道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加强管道周围的安全防护措施。
2.防止泄漏:天然气管道外露后,如果发生泄漏,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因此,需要定期检查管道的密封性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隐患。
3.保持通风:天然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如果管道外露在密闭空间内,容易积聚大量的天然气,增加了安全风险。因此,在管道周围需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及时排除积聚的天然气。
4.避免高温:天然气管道外露在高温环境下容易发生爆炸,因此需要避免管道暴露在阳光下或高温环境中。
总之,天然气管道外露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如果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 安装天然气的成本较低
这在我看来是一个主要的因素,把天然气管道埋在地下的成本太高了,往往工程的预算和实际情况都不允许,只能在安全合规的范围内安在室外,毕竟挖坑、填埋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 维护起来不方便
就算埋在地下了,一旦泄漏,不易察觉,查找漏点位置和维修成本较高。即使不泄漏,维护成本较高,无法洞察管道的腐蚀情况,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3. 存在安全隐患
我们都知道安装天然气管道首先考虑的就是安全问题,如果埋在地下发生泄漏,密闭空间内出现一点明火,它极有可能发生爆炸,这无疑增加了安全隐患。
“地下气”通常指的是天然气,是石油和天然气地质学中的一个术语。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CH4),是一种无色、无味、高热值、低密度的气体,通过地质作用在地下形成,常与石油资源伴生。地下气常需要经过开采和加工才能得到使用,其用途广泛,可用于燃料、化工原料、工业生产等。
不可以的。
不能埋。根据GB第页里面的关于暗埋天然气管道的要求,按照《城镇燃气室内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室内软管严禁穿墙且软管距燃具的距离不应超过2米,1.燃气软管暗埋不允许。2.软管过长不允许。3.燃气管道穿卧室不允许。
以上3条在城镇燃气设计/安装/验收等的国标中都有明确规定,燃气公司这样的做法还是比较正确的。当然如果为了美观你可以让他们架空走户外管直接穿厨房墙壁进户。但这样会提升安装成本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质勘察:进行地埋管道施工前,必须进行地质勘察,以了解所在区域的地质构造、地下水位和地下障碍物等情况。
2. 路线选定:选择施工路线时,必须考虑周围建筑物、交通状况、地下管网等情况,避免给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造成破坏。
3. 材料选用:天然气地埋管道的主要材料包括钢管和PE管,必须选用合格的材料,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和领用。
4. 管道敷设:管道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地下管道敷设需保证管道铺设的深度、间距、埋深等,地下管道衔接须严密,并保证水平、竖直偏差不超过规范要求。
5. 焊接工艺:管道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焊接工艺和焊接材料,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焊缝要求开平整齐,无裂纹、夹渣等缺陷。
6. 防腐处理:管道表面必须经过防腐处理,避免管道受到土壤、环境等因素的侵蚀,保证道路安全运营。
7. 竣工验收:管道施工完毕后,需要进行管道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总之,天然气地埋管道施工必须按照相关国家规范要求严格执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避免给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带来影响和安全隐患。
天然气预留管道埋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在地下,天然气预留管道可以使用钢管、铸铁管等材质进行埋设。在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管道的直径、长度、埋深、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此外,为了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还需要进行合理的管道支护和防腐处理。
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