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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疏通

行宫宾馆下水道疏通需要多少钱

本文目录

  • 渤海石油怎么样?
  • 天津排水系统怎么样?
  • 年我国建成哪里的第一条长距离输油管道?
  • 谁有沧州渤海新区的规划图啊?
  • 昌邑市龙池镇龙源水库中标单位?
  • 我国著名的油气管道有哪些?

渤海石油怎么样?

渤海石油是中国国有能源行业领先企业,是中国最大的石油天然气综合性企业,在海洋石油勘探、采掘、加工、管道运输、综合利用、储存、贸易及国际合作等方面拥有广泛的战略资源。渤海石油的发展历程是中国石油企业的历史发展里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为促进石油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天津排水系统怎么样?

天津的排水系统是比较好的。

天津的排水系统在全国都是数一数二最好的一类,但是天津的排水条件却是相当的差。全国个省级行政区,个排水管道长度还不如天津一个市。可以说按照城市算,天津的排水系统是全国最豪华的了。然而全市平均海拔2米,也就是说很多地方是在海平面以下的。每年到了夏季暴雨期,渤海里的水位都比海河高了,海河的水位涨的都快比市里一些道路高了,这就没办法了,你排水再好没地方给你排啊,你排出去就给你倒灌回来一点办法没有。以现在人类的工程水平,这是没办法根本性解决的。

年我国建成哪里的第一条长距离输油管道?

大庆至秦皇岛输油管道

  年月日,我国第一条“地下大动脉”——大庆至秦皇岛输油管道建成输油,管道全长公里。

  年代,大庆油田产量大幅度增长,铁路运输早已不能满足大量原油外运的任务,为解决这一矛盾,年8月3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决定修建一条全公里的大庆至秦皇岛地下输油管道,这就是著名的八三工程。

  由于八三工程管道建设战线长,地质情况变化多样,中央调集了解放军舟桥部队、工程兵、工人、民兵等几十万人,在艰苦的条件下,开始了对江河、山林、芦苇荡等地区的地下大穿越。

谁有沧州渤海新区的规划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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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龙池镇龙源水库中标单位?

回答如下:

昌邑市龙池镇龙源水库工程中标单位是潍坊润龙水务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是集水利工程、市政工程、路桥工程、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玻璃幕墙等综合经营于一体的集团化企业,是山东水利工程龙头企业,是最大的山东水利工程公司,电话:-!

我国著名的油气管道有哪些?

我国著名的油气管道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 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连接陕西、宁夏、甘肃、青海、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江苏等地,全长约公里,是我国东部地区最大的天然气输送通道之一。

2. 中亚天然气管道:从我国新疆出发,经过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最终到达我国河北省,全长约1,公里。

3. 中缅原油管道:从缅甸克钦邦的吴哥至中国云南省的昆明,全长约公里,是我国第一条跨境原油管道。

4. 海南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位于海南岛南端的三亚市,是我国南海地区唯一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可以为海南和周边地区供应大量的液化天然气。

5. 中俄原油管道:从俄罗斯的东西伯利亚出发,经过滨海边疆区和黑龙江省,最终到达大庆市,全长约2,公里,是我国最长的原油管道之一。

除了以上几条,我国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油气管道,如中缅天然气管道、西部输气管道、中国-缅甸油气管道等,这些管道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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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粮食仓库地上笼怎么分布通风效果最好?
  • 仓库的通风系统是怎样的?
  • 仓库通风的最佳方法?
  • 简单仓库通风方法?
  • 仓库地面防潮湿的最好方法?
  • 小花园三个排泄口是哪三个?
  • 库房地面灰尘怎么处理?

粮食仓库地上笼怎么分布通风效果最好?

按仓房设计图纸设置通风地笼。地上笼是粮仓地上通风系列的重要基础设施,使用于无地下槽的房试粮仓和露天散装粮剁,在上面堆积粮食后与风机连接,可使空气流均匀通过粮堆,对粮食实施降温、降水、排除残毒和异味。

通风地笼普遍用于粮食加工、粮库通风、通风干燥及散热、净化等生产配套使用。

仓库的通风系统是怎样的?

1、首先需要看你的仓库用不用机械通风~如果仓库是地上的~并且有足够的开窗面积可以实现自然通风,那么这个仓库就不用考虑机械通风系统;如果是地下的就要考虑机械通风。

2、仓库功能用途及大小~存储的是不是易燃的物品~如果是易燃的,并且大于平方就要加设机械排烟,如果没有直接通外的通道~还要机械通风;如果有直接通外的通道~通风也可以不做,只有排烟系统就行。主要看存储的物品和人员活动是不是需要通风换气。

3、一般情况下通风包括送风系统(将室外空气通过风机送入室内)和排风系统(将室内空气通过风机排出室外)。

仓库通风的最佳方法?

1. 自然通风:利用门窗或通风口自然通风,这种方法简单、经济,但效果有限,仅适用于小型仓库。

2. 机械通风:利用通风机、风扇等设备进行强制通风,这种方法效果较好,但需要消耗能源,成本较高。

3. 机械排风:利用空调系统等设备将仓库内的空气抽出,使新鲜的空气进入仓库,这种方法需要消耗大量能源,但效果最好。

4. 热交换机:利用热交换机将仓库内的空气与室外的新鲜空气进行热交换,这种方法需要配置相应的空调系统,成本较高。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仓库通风方法时,需要综合考虑成本、效果、能源消耗等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仓库内空气质量良好,同时保障货物质量。

简单仓库通风方法?

简单的仓库通风方法包括设置通风口、安装风扇和利用自然通风。
这些方法可以有效地降低仓库内部温度,保持货物的质量和新鲜度。
其中,设置通风口可以增加通风量,促进空气流动;安装风扇可以增加风速,提高通风效果;利用自然通风则可以节约能源,并且不会产生额外的噪音。
此外,仓库通风的效果还受到仓库内部设计和管理的影响,如货物堆放方式、空间布局和存取频率等因素都需要考虑到。
因此,仓库通风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探讨。

仓库地面防潮湿的最好方法?

1、间歇通风法:

把朝南或东南方向即上风方向的门窗关闭,只开启下风方向的门窗,以减少水汽进入室内。天气转晴时,可打开所有的门窗,以加速水分蒸发。

2、物品去湿法:

现在市面上比较常见的吸湿用品,可集除湿、芳香、抗霉、除臭等功能于一体,多用于衣柜、鞋柜等地方,效果也不错。但跟家用除湿器相比,差异还是比较明显。

3、石灰吸潮法

石灰是良好而简单的吸附剂,1公斤生石灰能吸附空气中大约0.3公斤水分,可用布料或麻袋裹装生石灰后放置于室内各处,使室内空气保持干燥

小花园三个排泄口是哪三个?

小花园三个排泄口是指植物的根系、蒸腾和微生物的分解作用的排泄口。

植物的根系可以吸收土壤中的营养物质和水分,将其中的氮、磷等元素转化成植物所需的形态,同时释放出氧气。

蒸腾是指植物通过叶片释放水分和气体,达到调节体温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排泄作用。

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可以将有机废物分解成无机物质,释放出二氧化碳、水和一些元素,促进植物的生长。

这三个排泄口共同构成了小花园中的生态系统,实现了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维持了小花园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性发展。

库房地面灰尘怎么处理?

库房地面灰尘处理的具体方法如下:

1. 清理:可以使用扫帚清理地面的灰尘和杂物,或者使用吸尘器对大面积的灰尘进行清理。清理时,需要将地面上的物品先挪开,尽可能让地面裸露出来,以便更好地清理。

2. 拖洗:可以使用拖把或者地拖机对地面进行清洗,可以使用一些专门的地面清洁剂辅助清洗。清洗时需要注意避免过度润湿,以免地面因水滑而造成人员摔倒。

3. 抛光:对于那些已经经过清洗但看起来依然灰蒙蒙的地面,可以考虑使用地面抛光机进行抛光。抛光可以帮助清除地面的污渍和污垢,还可以使地面看起来更加光滑亮丽。

4. 保持:在清理和处理完地面灰尘后,需要继续保持地面清洁,避免灰尘和污渍的积累。为此,可以定期定时地进行清扫和拖洗,或者使用地面清洁剂进行保养。

需要注意的是,库房地面灰尘不仅仅是视觉污染,还可能造成安全问题,比如容易导致地面滑动,从而引发人员跌倒摔伤。因此,及时对库房地面进行清理和处理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控制地面灰尘的产生也是一个有效的预防措施,如经常打扫库房、在仓库入口设置适当的脚垫等,可以有效降低地面污染和灰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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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暖外网H和HR表示什么意思?
  • 入户采暖的给水管、回水管为什么要加设连通管?而且还要加阀门这些都起什么作用呀?请高人指点。谢谢?
  • 楼房外网包括什么?
  • 供热外网需要住户花钱吗?
  • 暖气外网漏水怎么查找?
  • 供热接入管理办法?
  • 年甘肃省供热管理办法?

采暖外网H和HR表示什么意思?

&#;采暖外网H&#;和&#;采暖外网HR&#;表示两种不同的供热方式。
&#;采暖外网H&#;指的是通过热水管送往用户家中的热水,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温度相对稳定,但是造成热损失较大;&#;采暖外网HR&#;指的是通过燃气供热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进行自由调节,能够充分利用热能,但是需要投入大量的燃气,并且热效率相对较低。
不同地区的环境差异和政策差异,也会对这两种方式的应用产生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选择。

入户采暖的给水管、回水管为什么要加设连通管?而且还要加阀门这些都起什么作用呀?请高人指点。谢谢?

不知道你说的入户管是各住宅分户的入户管还是整个建筑的热力入口处? 各住宅分户处如果有旁通管,一般是用来冲洗管道时的旁通用。

建筑热力入口处的旁通管,是为了建筑某处检修停用时,为防止外网干管至本入户处支管常时间停用发生冻胀损坏管道,旁通起到供回水循环流通防冻作用。这些旁通阀环路平常是不允许相通的,只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打开。

楼房外网包括什么?

主要包括以下管道和线路:自来水一次供水和二次供水、暖气管网、天然气、电力、下水(含雨水污水管网),这是主城区小区的外网主要包括的内容,有的小区因为比较偏远,所以外网只是有电力和上下水管网,像天然气或则暖气可能不具备,这也是比较正常的。

供热外网需要住户花钱吗?

供热外网不需要住户另外花钱的。供热公司在规划向广大居民集中供热时就必须要在供热公司所在工厂到用户之间修建管道。直到广大用户所居住的房屋。以保证供热公司能把热输送到用户家里。用户只负责用户屋里的供热设施@而从供热公司到居民楼之间的外网住户是不需要花钱的。

暖气外网漏水怎么查找?

泻药~ 暖气片漏水常用应急措施:

1.碰到家中暖气片漏水的情况,用户首先需仔细查找漏水的部位。

2.因暖气系统均分为供回水两路,控制阀门至少有2个。因此,找到漏水部位后,再顺势找到漏水部位的控制阀门。

3.将确定好的控制阀门顺时针旋转,直到拧不到为止。

4.关闭好阀门后,观察漏水情况是否有好转,如若没有,说明阀门失灵或者选择了错误的阀门。

5.上述流程操作完毕之后,用户应立即拨打暖气维修中心电话,或者联系购买暖气片的厂家,尽早处理漏水的情况。

供热接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月日至次年3月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号令公布、根据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年月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号文件发布、根据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年甘肃省供热管理办法?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 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6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供热管理机构初审后,会同规划、环保、技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投资,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多渠道筹资建设。

  第十一条 需采暖的建设项目须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推行分户计量管理系统。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费用,禁止挪用、占用。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供热资质。

  未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向用户供热。

  第十六条 供热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年检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具备管理条件的供热单位或通过招标选择供热单位经营。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到供热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投资单位共同参与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划拨或分配其资产。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在接纳用户前,应当先由供热管理机构会同供热单位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单位必须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共热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表报供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或散热设备,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并在采暖期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确需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及时抢修。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提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依照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禁止乱收费用。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于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付清。

  第二十九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处以供热设施工程总造价5%至%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包括外网管道的使用)并符合资质条件,而拒绝向用户供热的,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小时的,责令立即供热,同时向用户按日退还采暖费,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经供热管理机构两次检查,供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逾期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城市供热的单位,限期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有本条例禁止行为的,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单位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八)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采暖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从供热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对单位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元的标准,对个人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用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可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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