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2.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3.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排水管理
4.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苏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苏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涉及多方面,从战略规划、法规政策到具体操作和管理。
首先,苏州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实施全市范围内的长江岸线、河流、湖泊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综合规划。此外,还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城乡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水土保持、城市防洪等专业规划,并参与国民经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
其次,该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全市防汛、防台、防旱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并负责苏州城区的防洪排涝工作,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苏州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调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制定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此外,该局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组织实施蓝藻打捞,编制水生态修复规划,并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
在水行政领域,苏州市水利局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水行政许可和水行政征收工作,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水事纠纷。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其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以及有关水行政复议、水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在供排水行业管理方面,苏州市水利局负责全市供排水行业管理,进行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参与供水、排水水价规划和水价调整工作。负责城区供水、排水工程建设和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以及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镇村污水治理管理和实施全市供水排水特许经营管理。
在节约用水方面,该局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核和验收,以及用水审计及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
在水环境治理方面,苏州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环境治理,实施苏州城区水环境治理。
在水利设施管理和保护方面,该局指导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江堤海塘、河道、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管理沿江、沿湖滩涂资源,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并负责全市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施苏州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在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苏州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审核、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圩区建设、节水灌溉、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河道管理工作。
在水利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方面,该局负责水利科技及对外技术交流和协作,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全市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
最后,苏州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制定,管理水利资金,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建议,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以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为了强化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止水污染和洪涝灾害,以及改善城市水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苏州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城市排水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统称污水)以及大气降水(简称雨水)的行为。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个人自建排水设施。公共设施涵盖公共管网、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等,而自建设施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的区域排水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市建成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排水管理活动。各级政府需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中,明确责任和规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主管机构,负责全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市排水管理机构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市、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则按照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排水监管,业务上接受上级指导。规划、建设、环保、市政、房管、城管等相关部门也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城市排水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通过政府投资和市场融资等多种途径筹集,管理上逐步推行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管养分开的运营模式,并倾向于市场化运作。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排水设施,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举报,对积极行动的个人或单位,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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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排水管理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城市污水的管理和处理流程。首先,第十七条强调了城市污水必须进行集中处理,所有污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经许可,禁止私自排放。对于自建排水设施的用户,需要在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符合标准的检测井。 第十八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在排放污水至集中处理设施时,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接纳标准。若水质不符合,必须进行预处理。处理后的排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规定,所有排水户在排放污水到公共排水设施前,必须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如排水管网布置图、水质水量、污水处理工艺等,获得排水许可证后才可排放。 对于未按规定申请排放污水的情况,有明确规定,包括对既有项目的要求和新建项目的报批程序。旧项目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新项目需在完成报批后再进行排水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只有通过验收并得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排放污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水许可证》,对暂不符合标准但不影响公共设施的,可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督促治理。临时排水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需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并确保沉淀物处理符合接纳标准。 《排水许可证》和《临时排水许可证》都有明确的期限,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需提前申请换证。同时,排水户在排水条件变更时,必须提前申请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放污水需缴纳污水处理费,这取代了排污费的缴纳。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排水户需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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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违反条例后的法律责任。对于因设施损坏或堵塞造成的责任,责任单位和个人需及时修复,若造成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管理机构的过失导致他人损失的,同样需依法赔偿。 条例还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例如,对未经许可混接雨水和污水管道,擅自拆除、改建公共设施,未采取保护措施施工,私自封堵或恢复公共排水管道,以及未在连接处设置检测井等行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进行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对于排水户的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排放污水、未取得许可证排水、逾期补办手续、未按规定排水条件等,也会受到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排放污水超过接纳标准的排水户,将根据日排水量的多少接受警告或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未经预处理排放沉淀物、违规排水条件或未报告临时变更,排水户将面临更高的罚款和可能的许可证吊销。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养护设施、未及时维修疏通,也将受到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资质取消或降低。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将处以警告或罚款,严重者可能涉及治安或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处罚规定,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也有明确的处分和法律责任追究。总的来说,条例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严格管理和责任追究,以维护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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