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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抽污水需要什么资质_城市抽污水需要什么资质呢

1.请问正式开店怎么申领排污许可证?
2.餐饮技术培训需要哪些资质
3.物业法年有新规定污水井规谁?

请问正式开店怎么申领排污许可证?

 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3.所有涉及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变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4.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不再提交《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5.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其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6.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7.《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新建排污单位通过“三同时”验收后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提供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原件即可,不需提供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先到辖区环保局办证处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会上门去检查指导。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两个必 须条件是:楼上不能有居民住宅;污水要能纳入市政污水管道。上门检查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营业面 积的大小来决定装何种抽油烟机。自己购买家用的抽油烟机或者环保没有认可过的抽油烟机都不行。需要注意的是:在决定租下一个店面或是装修之前,最好向环保部门咨询一下。比如:有的店 主在开店装修时,排烟口或厨房的窗口正好对准了后面的住户,即使管理部门一时不知,后面的居 民还是会去投诉,最后往往要再花钱调整。拿到排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后,就可以凭这两个证及相应的房屋租赁证明、身份证,去工商 所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了。

餐饮技术培训需要哪些资质

 开设餐饮培训班首先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这需要先到当地工商所登记名称,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还需要到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所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流程是,先到辖区环保局办证处申请,受理后会有工作人员上门检查指导。需注意的是,楼上不能有居民住宅,污水需纳入市政污水管道,且抽油烟机需符合营业面积大小要求。

 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最好咨询环保部门,避免装修时排烟口或厨房窗口对准住户导致投诉的问题。

 卫生许可证的申领流程是,找到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所申请受理,餐馆从业人员需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检查和培训合格后,主要检查卫生设施是否完备、加工场所和营业场所面积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工商营业执照领取后,还需向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批,需在装修时申请。

 最后,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日内,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地税税务登记号,个体工商户需交5%的营业税,还需交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

 这些证件办理完成后,餐饮培训班就可以正式开业了。

 在经营过程中,还需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税务申报,确保合法经营。

 对于新开业的餐饮培训班,建议在前期充分准备,确保各项证件齐全,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也需要关注食品安全和环保问题,确保餐饮培训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相关证件,遵守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保障餐饮培训班的顺利运营。

物业法年有新规定污水井规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五、将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删去第七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删去第二款。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的“可不再进行审查”修改为“不再进行审查”。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污染物项目”修改为“主要污染物项目”。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第二款修改为“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停止”修改为“暂停”。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励排水户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户的基本信息、排水许可内容等信息载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统。涉及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水户的信用情况,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的“3万元”修改为“1万元”。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排水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印制。鼓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行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书面承诺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制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年2月1日起施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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