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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一般是3个月或半年,根据使用部位的频次及关键程度而定 普通压力表半年检验一次,耐震压力表一年检验一次。
我们这边是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所。每次检验完,都会有检验报告。报告上会标明下次检验日期。山东潍坊的价格是元每块表。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拟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综合协调、检查评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
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测、总膳食调查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负责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督查活动,指导地方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你好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检验中心)是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国家级珠宝玉石专业质检机构,是具有珠宝检测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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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3月日省政府令第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1.电源灯,颜色通常为绿色。
2.故障灯,颜色通常为黄色。
3.报警灯,颜色通常为红色。一般三个灯只会亮起一个,在正常情况下送电后,报警器自行检测,没有发现然气泄露,是亮的绿灯,当检测出然气然气浓度设定时,就会亮起红色的报警灯,黄色故障灯一般不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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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测试(射线检验)是无损检测方法的一种。
无损检测的重要性已得到公认,主要有射线检验(RT)、超声检测(UT)、磁粉检测(MT)和液体渗透检测(PT) 四种。
其他无损检测方法有涡流检测(ECT)、声发射检测(AE)、热像/红外(TIR)、泄漏试验(LT)、交流场测量技术(ACFMT)、漏磁检验(MFL)、远场测试检测方法(RFT)、超声波衍射时差法(TOFD)等。
不能
燃气是指可燃气体,一般燃气报警器可以检测天然气、甲烷、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煤制气等,其中大部分都不包括一氧化碳,除了管道煤制气,它既含有一氧化碳,又含有烷类气体。因此,用燃气报警器也无法检测到一氧化碳是否有泄露。
燃气用户查漏一般用肥皂液检漏。将肥皂或洗衣粉用水调成皂液,依次涂抹在煤气管、煤气表胶管、旋塞开关处。皂液如遇泄漏,就会被漏出的煤气吹出泡沫,当看到泡沫不断增多时,则表明该部分发生了漏气。查出了漏气部位后,可暂用胶布将漏气部位包扎好,随即通知燃气公司派人前来修理。
如果能闻到燃气味,经检查却未找到漏气部位,那么也可能是地下管道及设备漏气,应立即通知燃气公司来检修。也可以通过眼看、耳听、手摸、鼻闻配合查漏。(注意:千万不要用明火查漏。)
嗅觉——家用燃气中掺有臭剂,漏出时会有气味。
视觉——煤气外泄,会造成空气中形成雾状白烟。
听觉——会有“嘶嘶”的声音。
触觉——手接近外泄的漏洞,会有凉凉的感觉。
天然气公司每年都会定期上门检修燃气管道,上门检测是免费不要钱的,如果检测到有燃气泄露了,如果需要更换配件或者管道了,工作人员会按照用到的配件数量和管道长度收费,如果不需要更换配件和管道,那么是不需要收费的,整改一下就可以了。
燃气设施巡检及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巡检维护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燃气管道主要巡检内容及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各园区管网巡检周期为1次/周,民用气庭院管网巡检周期为1次/月。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检时必须沿管线的实际走向仔细巡查,严禁绕道巡查甚至不巡查,弄虚作假。巡检应注意沿线是否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等异常现象或泄漏声响等,应及时查明原因。
3、巡检必须认真填写巡管记录,描述相关状况:防腐层破损情况、锈蚀情况、护坡堡坎垮塌、变形、雨水冲刷、标识桩缺损、违章建筑物等情况,并用文字和图片描述。
4、对管线的局部锈蚀、标识桩、警示牌或穿越桩倒塌、绝缘防腐层零星破损、护坡堡坎轻微垮塌或变形的,应及时修复。并作好相应整改前后的资料、图片。
5、在巡检中发现因地方建设、第三方施工作业对燃气管道造成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现场妥善处理,并作好记录。不能处理的应发放隐患告知书,并报分公司、公司与地方协商解决,同时须定点定人对影响管段进行严密监控。
6、燃气设施巡检中每日须对重点部位取照且不少于四张(起、始点,调压箱及阀井),每日将巡检照片传至分公司、公司调度室并随巡检资料一并存档。
7、对穿跨越处、易滑坡等特殊地段的管段,在大雨、大风或其它恶劣的天气后,应及时巡检,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8、在巡检过程中,积极宣传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节假日向居民发放燃气安全宣传单。
(二)燃气管道阀井巡检维护内容及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燃气管道阀井维护周期为1次/季度,巡检周期为:1次/月。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检内容主要为:清洁阀井盖、清除阀井内积水、杂物,对埋地阀进行清洁;维护内容主要为:对埋地阀进行润滑、除锈保养。
3、燃气管道埋地闸阀每季度活动一次,为不影响正常供气,对常开阀门活动至开度的2/3后全开,并作好记录。
4、埋地阀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处理,报上级备案。
5、燃气管道阀井内设置巡检登记牌,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应做好巡检登记。
(三)燃气调压箱(柜)及表箱巡检维护内容及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调压箱(柜)巡检周期为:1次/月,维护周期1次/季度。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检内容主要为:对调压箱(柜)盖进行清洁,检查调压箱固定螺钉是否完好并及时整改,检查调压箱(柜)目视化标识是否完好并及时恢复,清除调压箱(柜)周围杂物,检查箱内有无漏气并及时整改。
维护内容主要为:对箱内设备清洁除锈,仪表是否完好并及时整改,仪表是否到达报废年限,观察进出口压力是否正常。
3、燃气调压箱(柜)及表箱过滤器清洗周期为1次/年,调压箱截断压力、关闭压力检测周期为1次/年,出口运行压力检测周期为1次/每季度,维护后应做好相应记录。
4、调压箱(柜)内设置巡检登记牌,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应作好巡检登记。
5、燃气调压箱(柜)及表箱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处理,报上级备案。
第十五条 无人值守站的巡检及维护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无人值守站(属公司资产的)巡检周期为1次/周。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护内容主要为:检查仪表是否完好,及时除锈维护,随量程范围的变化进行仪表合理的更换;对漏点应立即整改;应及时告知用户巡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对设备仪表、设备区域场地等进行清洁、除锈;对阀门进行润滑保养;对进、出站阀进行活动(活动至开度的2/3处);
注:属用户资产且签订有计量监管协议的无人值守站巡检周期为1次/月,巡检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巡检维护人员在巡检维护过程中须穿戴统一的劳保服装,同时为保障巡检维护质量、异常情况的判断及人身安全,巡检维护过程中需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手电筒等必要的仪器及工用具。
应急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管网设施出现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时:
(一)巡检人员在现场巡检时发现、或被社会人员告知经核实确有燃气管网设施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调度室。
(二)调度室立即通知分公司值班抢险人员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三)值班抢险人员分钟内到现场,关闭相关阀门,设置警戒区域,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情况,如需储配气站切断气源,调度室立即通知储配气站关闭出站阀门。
(四)如有火灾或人员伤亡发生,调度室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或“”急救电话。
(五)调度室迅速将情况向公司领导、部门领导汇报,当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相关抢险人员在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
(六)现场指挥部立即制定现场实施抢险和抢修方案,立即组织抢修作业。
(七)调度室随时掌握现场抢险进展情况并保持与现场人员、地方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
(八)施工完毕后,并将恢复供气的情况及时告知用户,配合相关人员完成供气操作
1. 燃气管道上的报警按钮往里吸拉不出来是不正常的。
2. 这可能是因为报警按钮被卡住或损坏了。
燃气管道上的报警按钮通常是用来检测燃气泄漏的,当按钮被吸拉出来时,会触发报警系统。
如果按钮无法被拉出来,可能是因为按钮被卡住了或者内部机械结构损坏了。
3.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立即联系专业的燃气维修人员进行检修和维修。
不要尝试自行修理或强行拉出按钮,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安全问题。
同时,也要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尽量远离燃气泄漏的区域,打开窗户通风,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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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口编号规定
一.焊口编号格式:工程代码--施工单位--桩号--焊口顺序号--焊口类型
二.有关说明:
1.工程代码: JHGD ----“XX工程”简写英文字母
2.施工单位: ZHEJ ---- “XX集团有限公司”简写英文字母
无缝管焊接丝头的做法规范如下:
准备工作:首先要对无缝管进行清洗,去除油污、锈蚀等杂质,以保证焊接质量。然后根据管道的壁厚和直径选择合适的焊接丝。
开坡口:根据管道的壁厚和直径,开坡口。一般来说,坡口的深度为管道壁厚的1/2到2/3,坡口的角度为度。
焊接丝头制作:将焊接丝剪成合适的长度,然后用砂轮机将其两端磨尖,使其呈锥形。
焊接:将焊接丝头放入坡口中,用电弧焊机进行焊接。焊接时应注意控制电流和电压,使其稳定在合适的范围内。同时要注意焊接速度和焊接角度,保证焊缝的质量。
焊后处理:焊接完成后,应对焊缝进行清理和检查。清理时要去除焊渣和氧化皮等杂质,检查时要检查焊缝的质量和密度。
以上是无缝管焊接丝头的做法规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执行标准: 贯彻执行GB/T质量标准,加强焊材管理。
2 焊材库设置要求:
2.1 焊材库应具备封闭、干燥、通风等条件,库房内应配备除湿机、加热器、排风扇、温湿度计、烘干箱和保温箱。
2.2 焊材库配备的专职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焊接专业知识,熟知各种焊接材料的性能、用途和贮存方法,掌握电焊条烘箱的使用和维护等技能。
3 焊材入库
3.1 焊材必须具备有效的质量证明书,否则不予验收。
3.2 焊材入库前按检验计划的要求,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退货,并加以记录:
(一)焊条药皮破裂脱落过长(>-cm);
(二)焊条药皮上无牌号;
(三)焊丝严重变质;
(四)焊条或焊丝受潮严重。
(五)与包装型号不符。
3.3 填写物资到货记录和进货检验记录,有复检要求的填写试验委托单,委托有关单位复检。
3.4 入库焊材应分层摆放在距地面mm以上的架位上,与墙壁保持 mm以上距离,以保证空气流通。
3.5 入库焊材应按不同的型号、规格、批号分类摆放整齐,并按证明书内容进行标识。严禁将不同型号、规格、批号的焊材混放在一起。
3.6 保管员应保持库房的环境卫生、保持干燥且通风良好,温度控制在5℃以上,湿度保持在%以下,每天早晚如实填写“温湿度记录”(见附件1)。
3.7 随时对焊材库进行盘点;经常检查库房内设备的使用情况,以保证其正常运行;随时检查焊条的贮存质量情况,以防变质。发现有受潮现象,如微潮的,应立即晒干,或在℃左右(低氢型的用~℃)烘烤1~2小时,并即时使用,不宜继续保管。
3.8 负责各种资料的积累、整理和移交。
4 焊条烘干
4.1 用于重要结构管道和容器的焊条必须烘干,使用单位提前两天向物资办事处提出烘烤计划(见附件2),并注明工程项目、使用部位及重要焊口编号,保管员依据计划安排烘干量。
4.2 烘干要严格遵循烘烤技术规定,随烘随用,严禁反复烘烤,以免药皮因多次热胀冷缩作用而脱块,焊条烘干不得超过两次。
根焊打底管道在焊接之前要使用特殊的坡口机根据要求严格规范加工出V型坡口,然后对坡口的两端进行除锈,使用外对口器管线组对,完成之后用电加热带对他预热,在他完成预热之后才能进行根焊;根焊要使用RMD,然后选择METALLOY N1的金属粉芯焊丝进行打底,这样可以使根焊的焊缝均匀,从而预防焊穿。
根据我所知,GA3C1S6Φ1.2是一种铝镁合金焊丝。
这种焊材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较高的强度和韧性,适用于各种铝合金的焊接。
铝镁合金焊丝的加工性和焊接性能较好,且在焊接过程中的喷溅情况较少,可以提高焊接质量和效率。
此外,这种焊丝还具有低密度、高导热系数、可再生利用等优点。
《GB - 桩基技术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其中包含了有关灌注桩焊缝验收的规定。根据该标准,灌注桩焊缝的验收主要包括焊缝的质量、焊材的质量、焊工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验收应根据标准中的具体要求进行,以确保灌注桩焊缝的质量和安全性。
校验规范如下:
一、目的:
通过标准检定操作方式和严格检定标准,操纵产品质量。
二、检定条件
1.环境温度:±2℃;
2.相对湿度:~%RH;
3.大气压力:~kPa;
4.燃气表恒温:安装计数器的燃气表表在恒温室放置超过4小时后表温、气温、钟罩水槽水温达到±2℃,且三者温差小于1℃,
5.检定设备泄漏率:J1.六、J2.五、J4 、G6,泄漏率≤cm3/h;
G及以上,泄漏率≤0.1%Qmin;
系统气密性查验:使煤气表经受1.5倍最大工作压力的空气,持续时刻很多于s,观看压力计示值,其示值不该下降,并检查煤气表焊缝铆接处和接头处应无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