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长输管道建设分摊费是指在长输管道建设过程中,各参与方根据约定分摊建设费用的一种共同建设方式。
2 长输管道建设涉及的建设、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专业人力资源,因此建设费用通常非常巨大。
各参与方通过分摊建设费用的方式可以减少单个单位承担的巨大成本,也可以提高长输管道的建设效率和质量。
3 长输管道建设分摊费通常需要参与方在建设前签署协议,约定各自分摊的费用比例和方式。
同时,分摊费用的方式和比例也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
总 则
1.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1.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工程设计收费 =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 ± 浮动幅度值)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 基本设计收费 + 其他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 =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 系数
1.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6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I级)0.;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 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 非标准设备计费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非标准设备计费额为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1. 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1.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
1.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1.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 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 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1.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2.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类别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园林绿化工程 Ⅰ、Ⅱ级
Ⅲ级
注:提供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且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要求,从第二个设计方案起,每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另收方案设计费
3.附则
3.1本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年1月1日)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制订;
3.2本标准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计委(年1月1日)《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附表四至附表十六)执行;
3.3本标准解释权归上海泽宇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所;
3.4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9.0
2 .9
3 .8
4 .8
5 .9
6 .6
7 .8
8 .8
9 .0
.2
.1
.4
.8
.7
.5
.4
.8
.9
注:计费额>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附表二: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 专业调整系数
水利电力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 0.8
交通运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工程 0.9
建筑市政工程 建筑、市政工程 1.0
人防、园林绿化工程 1.1
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8
附表三: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
类别 非标准设备分类 费率(%)
一般 单体设备类:槽、罐、池、箱、斗、架、台,常压容器及无传动的简单装置 —
较复杂 水工类:闸门、船舶下水设备 —
复杂 环保类:环境污染防治 —
注:(1)新研制并首次投入工业化生产的非标准设备,乘以1.3的调整系数计算收费;(2)多台(套)相同的非标准设备,自第二台(套)起乘以0.3的调整系数计算收费。
附表四: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规划人口(万人) 收费起点(万元) 递增额(万元/万人) 备 注
≤1.0 1.2
1-5 1.2 0.
5- 3.6 0.
- 6.1 0.
- .6 0.
> .1 另议
注:1.递增额是指超过规划人口下限时,每递增一万人应增加的收费额;2.修改总体规划视修改程度折减计费;3.只作到规划大纲阶段,其收费额一般按本定额的%—%计取。
附表五:城市分区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项 目 收费定额(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分区规划 1.
注:分区规划主要目的是深化总体规划,为详细规划提供设计依据。按本定额收费,其规划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提出分区现状图;2.提出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3.提出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分区规划设计图;4.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图和规划图;5.综合报告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6.分区规划图纸比例为1/~1/。
附表六:生活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新规划区面积(公顷) 收费起点(元) 递增额(元/公顷) 备注
≤3 不足3公顷的按3公顷计费
3-
-
> 另议
注:1.工业区规划设计可参照本定额计费;2.不做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的按本定额%计费;3.山区或地形特殊复杂的地段,收费额可视不同情况乘以1.1~1.3的系数。
附表七:城市重点地段、沿街地段景观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收费定额(元/公顷) —
注:本定额不包括工程管线及竖向规划设计内容。
附表八: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小游园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规划区面积(公顷) 收费起点(元) 递增额(元/公顷)
≤3
3-
-
> 另议
注:不足3公顷者按3公顷计取。
附表九:风景区总体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规划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起点(万元) 递增额(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 3. 小于平方公里的适当酌减
- 3. 0.
- 5. 0.
- 8. 0.
> . 另议
注:按本定额收费,其规划设计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风景区现状分析;2.风景资源评价;3.确定风景区范围;4.确定规划目标及原则;5.确定风景区的性质;6.确定各级保护区的范围及保护措施;7.确定景区、功能分区及布局结构;8.测算环境容量;9.风景点规划、旅游服务设施及居民点规划;.专业工程规划(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规划、供电规划及绿化值被规划);.经济发展分析与布局;.分期发展规划;.政策建议或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表十:风景区区域规划大纲阶段收费定额
区域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起点(万元) 递增额(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 2.5 小于平方公里按平方公里计费
- 2.5 0.
- 4.5 0.
- 5.5 0.
> 6.5 另议
注:按本定额收费,应提出以下规划大纲要点:1.对与风景区开发建设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进行论证;2.确定区域规划范围与风景保护对象;3.确定风景区域的性质与特点;4.对区域环境容量进行测算并提出相关措施;5.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区资源的基本原则;6.确定区域布局和结构原则(包括区域居民点体系布局);7.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表十一: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收费定额(单位:元/公里·根)
管线所在地段 收费定额 备 注
这个问题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因为水管走顶的单价受多方面因素影响。
其一,装修水管走顶单价的具体数字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建筑类型的市场行情而有所差异。
其二,水管过顶的难度容易受到居住楼层高度和该楼宇内已有的管道布局条件的影响。
其三,表面上看似简单的水管走顶,其实还需要和灯具、吊顶、石膏板等装修构件进行高水平的衔接和协调。
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期的维修和保养费用也会显著延高。
因此,建议在选定装修公司的时候,多进行比价和个性化沟通,确认具体的装修需求和要求,预算能力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从多方面综合考虑之后再做出最终决策。
工程管理费收取标准:
1、一般按工程总造价的5%-8%收;
2、有的按工程总造价的%收;
3、有的公司把总造价中的人工费剔除后分别按5%、8%或%来收;
4、而人工费一般要占到半包工程造价的一半。
工程管理费是业主在装修时,装潢公司对施工现场的装修工人、装修材料进行管理和监督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管理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本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加班费、误餐费、补助费、因公造成的医药费、慰问金等;
2、本项目聘请专家、技术服务人员等的费用;
3、办公类,使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通讯、茶水、照相、水、电等;
4、办公场所,场地及设施的租金、征地费、工棚费、办公设备等;
5、宣传费用;
6、相关方协调、沟通、会务费等;
7、法律顾问、诉讼费、工程争议仲裁等费用;
8、其它工程管理费用,一般可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我国的规定是以管道中心线为准左右各5m严禁占压 如果有其他天然气管线或市政管网与其并行 考虑到阴极保护电流引起腐蚀的可能 要预留m以上 如果是垂直交叉 要求垂直壁外净距离达到0.3m以上 且长输燃气管道应该在下方。
构筑物距地下天然气管道必须有规定的水平间距,如果新建构筑物与管道的水平间距低于规范要求,则为违章占压天然气管道,造成安全隐患,应当由政府出面协调拆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大数据、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法律法规、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通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损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第九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既有公共杆塔、地下综合管廊的设置,统筹安排各类通信设施的空间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空间布局等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环节,依据详细规划明确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用地位置、规模等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等线缆通道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间、暗管、暗线等,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专业通信设施和设备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通信管线预留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技术可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等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时受理审批申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带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首选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首选非居住建筑物。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场馆、旅游景点、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便利;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基站建设免费开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免费开放单位或者场所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沟通,依法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第二十条 设置通信基础设施,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对周围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的原貌;不能恢复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所在区域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景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等区域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案,确保不影响景区建筑、文物及历史建筑安全,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基站的发射功率及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标准数值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通信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电磁环境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工作机制,保证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网络畅通。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确定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
警示标识应当标明通信基础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市区内架空光(电)缆线路(含附属拉线)向两侧水平延伸一米、市区外架空光(电)缆线路向两侧水平延伸二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埋设设施保护区:市区内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半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三米;内河港区内水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一百米,其他水域水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五十米;
(三)海底光缆保护区:沿海宽阔海域海底光缆两侧各五百米,海港区内海底光缆管道两侧各五十米,海湾等狭窄海域海底光缆两侧各一百米,海底光缆登陆点岸线海底光缆两侧各五十米;
(四)室外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向四面水平延伸各一米;
(五)野外移动基站、机房、杆塔向四面水平延伸各三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挖沟、钻井;
(二)修建化粪池、沼气池,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线路;
(四)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他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采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网络畅通;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时,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损害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通信管线需要与燃气、热力、强电、输油等其他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新建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既有管线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其他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得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收购、运输废旧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以及出售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出售、运输、收购无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设施。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通信应急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通信抢险工作提供便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先进行工程抢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
执行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任务的车辆,报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救险提供便利,不得阻挠通信设施抢修车辆及人员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通信设施抢修现场。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情况下进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的,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市政、园林、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施工结束后,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或者倾斜、危及架空通信线路安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并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按照规定报告自然资源、园林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保障通信基础设施供电。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供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鼓励供电企业以直供电方式为通信基础设施供电;对采用转供电方式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直供电方式。对不具备直供电接入条件、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通信基础设施保护责任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洋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巡查、畅通公众投诉渠道等方式,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设置通信基础设施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并可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哄抢、侵占通信基础设施;
(二)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
(三)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
(四)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
(五)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
(六)其他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可以告知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或者向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举报。
对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或者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的;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的;
(三)擅自移动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挖沟、钻井的;
(二)修建化粪池、沼气池,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的;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线路的;
(四)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采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的;
(二)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的;
(三)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的;
(四)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目录
给水管道室外管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7M,并应敷设在冻土线以下0.2m处。建筑内埋地管在无活荷载和冻土影响时,其管顶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3m。
生活污水接户管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m,且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3m。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土壤冰冻深度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小区排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
1、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2、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m。
一、净空要求
(一)上跨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的净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其净空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二)下穿的铁路、一级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5米,下穿的二级公路、城市道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余下穿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限高、限宽门架及相应提示、警示等标志,防止超高车辆通行下穿道路。
(三)KV(含KV)以下送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不得小于7米,KV、KV、KV线路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分别不得小于8.0、9.0、.0米,电力杆塔一般情况不得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
(四)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输水(气、油)管道原则上不得利用桥梁跨越高速公路。采取钢(铁)型管、渡槽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气、油)管道,净空不得小于5.5米。
下穿高速公路管线应采用埋设方式设置,其埋设深度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做好安全论证,保障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安全及管线运行安全。
室外给水管道及消防管道埋深一般为厘米左右。因为室外管网很多象给水、消防、排水、暖气、煤气、电气等管网,它们各有各的设计标高,各有各的波度,在敷设时要互相避让,象排水管道和暧气管道都有各自波度到某点会与其它管道发生交差,有压力的管道要避让无压力管,施工必须密切配合。
所以室外给水及消防管道埋深一般为厘米左右,注北方地区一定埋入冻土层以下才可以。
在设计高速公路时,预埋管道的设置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确定需要预埋的管道种类:根据工程要求和设计需求,确定需要预埋的管道种类,如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电力通信管道等。
2.确定管道的布置方案: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管道的布置方案,包括管道的起止点、走向、沿线位置等。
3.设计管道埋深:根据管道种类和设计要求,确定管道的埋深。一般来说,给水管道埋深在1-1.5米,排水和通信管道埋深在1.5-3米。
4.准备预埋道路:在铺设路基前,根据设计方案和管道埋深要求,对道路进行预埋处理。这包括挖掘合适的沟槽、设置砼管沟、铺设管道等。
5.设置管道:根据设计要求,将管道放置在预埋道路内,并进行固定和连接。在设置过程中,需要保证管道的坡度、高程和平面位置满足设计要求。
6.封土处理:在管道设置完成后,进行封土处理以保护管道,包括在管道上方设置过渡层和土工材料,保证管道周围土体的稳定和均匀。
7.记录和标识:对每个设置的预埋管道进行记录和标识,包括管道种类、材质、直径、埋深等重要信息。这有助于实施和维护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预埋管道的设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管道的可维护性和安全性。此外,在预埋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与其他设施、管线的交叉和冲突问题,并进行协调和解决。
1.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Omm的钢导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2.
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3.
室外进户预埋管须采取可靠的防水、防腐蚀措施。
4.
消防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mm。
?本文目录
地埋光缆施工费主要取决于人工费用或机械施工费用。
人挖深度为一米的地坑一人一天大概能挖米长。
再加上做井的费用,不过这个劳动力价格不同地区都会有差别。
大概估算的话一公里的直埋光缆的话施工费用不会低于元。
架空光缆施工费用一般是同钩加挂-/公里,加放钢绳-/公里,新立架空线缆是-/公里,这个也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万元
高速公路是使用周期长、技术标准高和投资巨大的基础性设施,为保证行车速度和行车安全,高速公路的路线线形和建筑材料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在高速公路的造价中,仅材料费用就占到~%,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通讯监控等交通设施费用在造价中也占有很大比重。在我国一般平原微丘区,高速公路平均每公里造价为万元左右,在山区,高速公路平均每公里造价接近万元
在我国的平原地区高速公路平均每公里造价为万元左右,而在丘陵山区这些地质相对复杂的地区平均每公里的造价就要接近万元左右。
高速公路是使用周期长、技术标准高和投资巨大的基础性设施,高速公路的造价中,仅材料费用就占到~%,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通讯监控等交通设施费用在造价中也占有很大比重。
高速是山东的重要基本建设之一,每公里大约造价在一.1到2元左右。
以平原修一条高速,路基宽.5米,双向四车道,每小时公里 计算,每公里投资也不低于1.1亿元;如果是在山区,可能达到了2亿元。
为保证高速公路使用周期长、技术标准高,也为保证行车速度和行车安全,高速公路的路线线形和建筑材料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在高速公路的造价中,仅材料费用就占到~%,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通讯监控等交通设施费用在造价中也占有很大比重,所以每公里最少投资都在亿元以上。
高速公路是使用周期长、技术标准高和投资巨大的基础性设施,为保证行车速度和行车安全,高速公路的路线线形和建筑材料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在高速公路的造价中,仅材料费用就占到~%,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通讯监控等交通设施费用在造价中也占有很大比重。
在我国一般平原微丘区,高速公路平均每公里造价为万元左右,在山区,高速公路平均每公里造价接近万元。
修一公里高速公路要多少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说在毕竟简单容易修的高速道路一公里大概三千万元左右,如果是比较复杂或者是弯路比较多的地方大概需要五千万左右的金额,毕竟高速公路是比较高级的一种路段,那么要用的材质肯定也是非常好的,所以价格方面也会贵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