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可以并处警告和元以下罚款:(一)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二)不按规定期限装置量水设施的;(三)拒绝提供取水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四)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五)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调整、限制方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河道钓鱼违法。
私自在河道里下网捕鱼违法,在禁渔期下河捕鱼,涉嫌非法捕捞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必须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予以惩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河道不可以下丝网捕鱼,私自在河道里下网捕鱼违法。如果是在禁渔区、禁渔期,私自在河道里下网捕鱼违法,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
丝网不能捉鱼,算违法行为。
丝网属于禁用工具,丝网捉鱼属于禁用方法。禁用工具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网捕鱼等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经常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非法捕捞重点保护的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电捕鱼违法吗?
电捕鱼违法,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三十八条法律,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鱼塘里,用电鱼方法捕鱼,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近几年警方统计,每到夏季总会接到一些因电捕鱼引发意外的报警电话,电捕鱼本身就是国家渔业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不仅对河内生态环境有破坏性,也对捕鱼者的自身生命安全有很大威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