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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清理

自备井污水处理费_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是谁

1.北京水费
2.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3.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水费

 北京水价一般是分为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其中居民用水按照阶梯式收费标准,不同用水量的水价是不一样的,那么

 北京年水价标准多少钱一吨

 跟着我一起来了解吧!

 一、北京年居民水价标准

 年4月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号),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分档递增。北京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如下:

 1.自来水

 1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立方米,水价为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

 2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在-(含)立方米之间,水价为7元/立方米,其中水费4.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

 3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在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立方米,其中水费6.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

 2.自备井

 1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立方米,水价为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

 2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在-(含)立方米之间,水价为7元/立方米,其中水费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

 3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在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立方米,其中水费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

 二、北京年非居民水价标准

 年4月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号),按照城六区和其他区域划分,实行区域差别化价格政策。北京市非居民水价表如下:

 1.非居民

 北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

 2.特殊行业

 特殊行业水价为元/立方米,包括北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

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1、征收对象

 凡在晋江市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征收标准

 ①市区6个街道:

 居民用户按0.元/吨征收,

 非居民用户按1.4元/吨征收;

 ②重点建制镇

 居民用户按0.元/吨征收,

 非居民用户按1.2元/吨征收;

 ③其他镇:

 按0.8元/吨征收。

 3、征收计量方式

 ①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费,根据水表计量按用水量计征收费。

 ②使用自备井及原水的排水户依法应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向水利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的水表,按水表计量计征;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每月收费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属居民自备井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常住人口L/日_人用水量计征。

 ③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4、减免条件

 ①不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或配套管网未覆盖的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排放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依法缴纳其他费用。

 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5、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①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征单位应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至市财政专户。

 ②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计取。

 ③各镇、经济开发区每年度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如达到应收污水处理费的%,则按规定予以返还,并专款专用。

 6、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范围

 ①镇、村污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费用;

 ②全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

 ③污泥处置费用;

 ④污水处理费代征费用。

 《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1、污水处理费返还的计算基数

 各镇、经济开发区每年计划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暂按上一年度各镇、经济开发区自来水供水量为基数计算,实际的返还金额以本年度征收额为基数进行返还。

 2、污水处理费的返还标准

 ①青阳街道、梅岭街道和罗山街道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予以返还。

 ②陈埭镇、池店镇、新塘街道、西园街道和灵源街道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予以返还。

 ③除陈埭镇和池店镇外的各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予以返还。

 3、污水处理费的返还办法

 代征费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代征手续费拨付给各代征单位;

 应返还污水处理费市财政局每年7月按照上半年实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先行拨付%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下一年度初拨付剩余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给给各镇、经济开发区。

 如相关镇、经济开发区未达到应收污水处理费目标,则不予返还,并在下一年度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中扣除先行拨付的%污水处理费。

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费征管权限代征。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小时计算。第七条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由用户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后,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和先征后返的方式,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核减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持有《特困职工证》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每户每月用水量不超过8立方米的,按征收标准的%收费;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8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标准收费。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及解缴程序和方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1.5%执行。第十二条 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一)向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污水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设施、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支付代征手续费。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当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以及下一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由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财政、环境保护和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和质量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应当作为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并可处应缴数额2倍的罚款。

 本条前款规定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元;属经营性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元。

 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未能达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对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达标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建议,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拨付或者扣减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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